遇到问题,业主如何有效维权?
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公司
与业主的“爱恨纠缠”
时常引发人们关注和热议
而有的好物业也被比作“别人家的物业”
令人羡慕
本期明事明理栏目就来聊一聊
发生在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和业主
之间的那些事儿
小区物业想把绿化用地
改为电动车停车场
房屋漏水物业不处理
……
遇到这些事儿,业主该如何维权?
民法典这样规定
物业公司变更绿地用途
是否合法?
物业公司想把小区内现有的绿化用地改成电动车停车场,采取让业主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决定,这种方式合法吗?如果有一个业主不同意,物业公司还能这样做吗?
第二百七十八条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公用电费收费标准不清晰
业主能不交吗?
沈女士是某小区业主,其房屋位于建筑顶层。2015年,沈女士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021年6月至9月期间,连续多场暴雨后,沈女士家中的客厅内出现屋顶漏雨情况。
沈女士多次找到物业公司要求维修,公司对情况进行了登记并派人到现场察看,却一直未安排维修。为了不影响居住,沈女士自己找了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就维修费赔偿一事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后,沈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维修费用6000元。
本案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原告和被告物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依照该合同履约多年,法院依法认定双方之间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建筑物维修的义务,因而,被告物业公司应当负担原告支出的房屋维修费用。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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